2022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议题背景
2019年8月26日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对征收土地的范围、程序、资金拨付管理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后三次召开部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三次书面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和各市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二是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三是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四是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五是明确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第二部分为办理程序。主要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流程。一是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按法定程序拟定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后,乡镇政府负责核准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是资金管理。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存储。征地批准后,市、县政府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是办理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三)第三部分为保障办法。主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待遇计发、转移衔接等内容。一是明确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二是明确被征地农民待遇计发办法。三是明确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办法。四是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转移等情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第四部分为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建立常态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定期调度机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暂停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由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等。
(五)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以及有关文件废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