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
一、议题背景
通过多年来接续努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逐步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机制不断健全,争议预防化解效能大幅提升,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但面对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幅增长、高位运行、调处难度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风险隐患,在加强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源头预防的同时,更好发挥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化解作用、最大限度节约调解仲裁和诉讼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关于协商化解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都有相关条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及我省实施方案(鲁人社字〔2018〕209号)都提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2022年,全国人社工作调度推进会议、全国劳动关系领域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会议都提出“进一步提高以协商调解处理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制定《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积极引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可能通过协商化解争议,进一步前延柔性化解争议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根据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我们组织力量对2019年以来我省部分市先行先试企业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吸收各级调解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厅内有关处室(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15条,经多次修改提交会议审议稿共 23条。据了解,我省《参考指引(试行)》在全国为率先制定。
二、《参考指引(试行)》的主要内容
《参考指引(试行)》贯彻落实省委“十大创新”要求,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增强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导向,最大限度预防争议,进一步提高协商调解处理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
主要内容:一是在开展企业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适用范围扩大至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二是创新明确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三是强化各级调解组织责任担当,劳动者即使遇到非申请争议调解事宜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问题,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四是规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导协商流程,仲裁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职能,推动协商流程化、场景化及协商结果可视化,优化塑成协、调、裁一体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通过协商、调解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其引导、见证协商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五是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要求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参考指引(试行)》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工作支持和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