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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2022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2-10-18 字体

 

2022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制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议题背景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专项核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专项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发现个别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违规一次性补缴。

为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强化有效制度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着手起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征求各市和相关部门意见。2021年8月份,书面征求部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建议;12月份,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听取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建议。今年以来,我厅多次召集讨论会,就重复领取遗属待遇、违规一次性补缴、清退违规领取待遇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2022年78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财政厅意见。在借鉴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处理意见》。

二、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处理意见》共五部分:一是明确了六种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办法,二是规定了两种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三是制定了清退养老保险待遇资金追回抵扣办法,四是制定了清理违规缴费后的养老保险衔接办法,五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第一部分为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办法。明确了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指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等定期待遇,下同)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指定期待遇,下同)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简称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含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内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6种不同重复待遇领取情形的处理意见。

(二)第二部分为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一是因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二是经排查确属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原则上违规补缴的年限不予认可,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

(三)第三部分为清退养老保险待遇资金追回抵扣办法。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予以联合惩戒。

(四)第四部分为清理违规缴费后的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发现违规缴费行为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继续参保缴费。发现违规缴费行为时,已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核减缴费年限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第五部分为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处理意见2022年1231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30日。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对有关问题进行清理并形成处理结论的,不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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