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调整2022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议题背景
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 期待遇水平是2022年我省“20项重点民生实事”之一。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参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确定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增标准。经与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沟通一致,形成《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会审议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调整范围、调整时间、调整标准、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
2.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33元)的一定比例确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分别为3316.5元、2653.2元、1989.9元。
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四)资金保障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