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一、议题背景
2020年1月1日以来,我们认真落实基金统收统支规定,加强资金调拨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但仍存在着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繁琐、部分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020年底,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明确提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国家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社保中心研究拟定了《通知》初稿,先后两次征求16市意见,召开部分市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并征求人社部和省财政厅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
二、议题主要内容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1日起,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到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考虑到归集地的确定既要便于操作,又要防止部分地区转嫁违规操作风险,《通知》提出,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对于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且补缴地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省内转移后,参保人员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这样规定,能够保持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地区之间退休待遇基本平衡。同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月指数”法计算。
(三)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部分人员实际缴费时间短,无法确定缴费指数。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提出:对于各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账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实际缴费计算到4年;无实际缴费或实际缴费计算后仍不足4年的,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我省2001年曾下发文件明确,对于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待遇于申报次月纳入统筹发放。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当时未作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市做法不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精神,《通知》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于到龄次月纳入统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