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重要议题解读
——修订《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议题背景
2015年以来,随着博士后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国务院、人社部先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最新要求,我省相继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21号)、《关于简化博士后进站落户程序的紧急通知》等,在博士后设站和招收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完善,积累了相关经验,为《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奠定了基础。从外省情况看,上海、河南于2020年修订相关《办法》,安徽、广西等省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没有出台专门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修订工作,前期组织征求各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对《办法》等博士后政策的修订意见,联合专家中心起草《办法》初稿,先后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意见建议,并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对青年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0日至11月21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后形成本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47条,基本覆盖了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第1—3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及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博士后站和基地设立程序等内容。为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首次提出要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增加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程序等内容。
(二)第4章为博士后的招收、引进。主要对博士后招收条件、招收形式和博士后合作导师配备等进行了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调整了博士后进站年龄。依据国家规定,将博士后进站年龄由40岁以下调整至35周岁以下,且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明确对申请进入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然科学领域、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博士后进、在、出(退)站的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博士后办公系统中注册填报信息,完成网上备案。三是强化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等方面作用。明确除设站单位自有专家外,确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三)第5—6章分别为博士后在站、出站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对博士后在站时间、科研要求、成果收益、国际交流、考核及福利待遇、职称评定、配偶子女随迁、退站情形等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一是新增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办结进站手续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形成的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博士后在站期间变更进站身份的,设站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是健全完善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后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应用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创新提出对国家及省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境)外交流项目引进的博士后,纳入“山东惠才卡”发放范围,其他博士后由各市有序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四是对博士后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等进行了明确。
(四)第7—9章分别为经费管理、博士后工作评估及附则。主要规定了博士后经费管理,博士后站、基地的评估方式、评估结果运用、注销,制度有效期等内容。新增各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中,博士后的劳务性费用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博士后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不设比例限制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