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次厅长办公会议题解读
——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明确两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必然要求。完善工伤保险统筹制度,涉及到在全省统一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确定的待遇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在省级统筹前,各市自行制定标准,金额不一。省级统筹实施后,全省需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省标准执行后,仅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需要制定具体标准。
(二)人社部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2017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指导意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三)我省现有政策为明确两项待遇标准提供了基础。省本级及各市均制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以省本级为例,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就医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50%(元/天),明确了异地就医可报销的交通费以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市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是定额标准,金额从10元到30元不等。各市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中,交通费、住宿费总体标准与省本级基本一致,但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天数从2天到5天不等。此外,兄弟省市也为我们提供了经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5%。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与我省基本一致。
(四)统一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基金支付的影响可控。实行省级统筹后,与省本级及各市现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相比,支出略有提高,但影响甚微,总体可控。
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3072元、24798元,如按新标准测算2018年、2019年住院伙食补助费分别为22.12元/天、23.78元/天。
借鉴浙江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的35%测算,2018、2019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1910元,则2018年、2019年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最高为22.38元/天。横向比较来看,该标准也比较合理。
二、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省级统筹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要求,经过与省财政厅的研究测算,拟定以下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的标准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的规定,借鉴了省本级及浙江省的标准。而且随着医疗信息化发展,医院采取了预约等措施方便病人就诊,有效缩短了院外等待时间。
会议强调,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是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必然要求。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工伤处要牵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