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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题解读——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
2020-07-03 字体

2020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题解读

——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今年3月份,省委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大会,3月26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提出“高校院所探索推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建立在职科研人员到自创企业、兼职企业取酬、分红和配股的制度”,对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已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市人社部门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六大部分11条,对我省创新人才的薪酬激励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了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的具体政策内容。对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年薪制中的“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总额均由单位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其中协议工资、年薪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调控基数。

二是支持创新人才兼职创新、在职创业获取报酬。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新人才可兼职创新、在职创业并取得合法报酬,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与科研人员约定配股和分红,上述兼职创新、在职创业及配股和分红收入由个人支配,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是细化完善突出贡献奖。对鲁人社发〔2018〕59号文件建立的突出贡献奖进行了细化。事业单位可按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项目发给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也可按年度发给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由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四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创新人才情况,对创新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单位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

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会议强调,研究制定《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的若干措施》,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做好创新人才薪酬工作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会后,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签后印发实施,要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顺利推动政策实施。

会议强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事人才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时刻关注,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各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把解放思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决破除条条框框、思维定势的束缚。要充分调动全厅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积极性,把解放思想转化为破解难题的思路举措,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发展共识,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二要切实提升工作水平。面对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站在全局高度谋划人社工作。处理具体问题,要充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摸清摸透实情,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担当意识,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坚守原则底线,既要有开创的活力又要有坚守的定力,努力做到开创与坚守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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