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题解读
——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
一、政策背景
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提出要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文件旨在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根据人社部“试点先行”的工作要求,2019年我厅研究确定在青岛市开展了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2名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34名高技能人才获得工程师职称资格。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在总结青岛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借鉴了广东、河南、福建、陕西等省的经验做法,征求了部分市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内部多次沟通协商,形成了提交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审议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政策的实施范围。即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和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同时确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评价贯通对应的职业(工种)试行范围。
(二)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的条件、申报审核程序、评审要求、评审结果确认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有关申报条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有关评审程序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的程序规定执行,确保国家和省政策的连贯性、可操作性。在国家允许高级技师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又突破性地规定我省获得企业特级技师证书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高级技师,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进一步打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根据人社部的原则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按照“区分层次、大体相当”原则,分别界定了可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适当倾斜。同时还将国家和我省工青妇系统表彰奖励或选树的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以及“大国工匠”等纳入相应职称等级破格申报范围,扩大政策惠及面。
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的前提下,破除“唯论文”等不合理倾向,充分体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特点,评审时重点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业绩。
(三)明确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有关要求。对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首次评价、晋级评价、评价要求、参评程序及结果确认等提出了全面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增强政策的吸引力。确定了注重技能考核的原则,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考核相应等级操作技能。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四)妥善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贯通评审评价与岗位聘用的关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取得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强调,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是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会议原则同意汇报意见,确定:1.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制度改革攻坚,适时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力。2.要跟踪问效,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培养更多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