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从2022年7月6日至8月7日,通过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意见。建议将“2010年1月1日之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已领取的待遇不再清退”修改为“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经研究,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二是进一步规范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处理意见。建议将“原则上保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如当事人自愿保留定期抚恤待遇,应提出书面申请,相应清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经研究,本条意见予以采纳。
其他反映的意见,经过研究和专家论证,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