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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1-12-15 字体

 

关于对《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兴鲁战略,进一步创新完善符合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提升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组织对《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鲁人〔1999〕38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要求10月20日至11月21日,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到各方面意见建议9条。

经逐条梳理研究,采纳吸收2条意见:一是调整办法名称为《山东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强化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作用,修改第十六条表述为:“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导作用。”,修改第三十一条表述为:“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完成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对“取消博士后申请年龄限制”等其他7条意见,经研究,认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现行博士后制度规定不一致,或没有实质性修改内容,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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