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并广泛征求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银行、施工企业意见建议。经研究,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实施细则》包括八章,分别是“总则”“专用账户的开设”“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专用账户的注销”“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附则”等,具体内容44条,基本覆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各个环节。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2月20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厅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并备注联系方式)。在《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实施前,我厅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敬请谅解。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邮 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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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1-51788211(传真)
附件:1.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9日
附件1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开专用账户:
(一)项目造价(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的;
(二)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
(三)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含)的;
(四)项目累计使用农民工人数不足30人的。
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报送免开专用账户的报告及遵守建设市场秩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承诺书。
第六条 专用账户制度依托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实施。应当开设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免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其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八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不存在歧义的前提下,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当在开户银行预留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印鉴。
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设后5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省监管平台。未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设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设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不得开通网银代发功能。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于每月15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二条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不低于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不低于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不低于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不低于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不低于10%,道路工程不低于8%,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施工项目比例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上传省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人工费拨付比例。
第十三条 每月人工费用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合同工期(月);每月拨付金额=上月完成的工程产值×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在省监管平台产生预警的,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督促总包单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于工资发放日前追加拨付。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劳动合同及时上传省监管平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劳资专管员配备应满足项目现场劳动用工管理需要。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传省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总包单位公章,并在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在工资发放后1日内将数据上传至省监管平台。总包单位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对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可以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发放或代发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已足额领取工资的相关手续和用工管理台账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并于5日内上传至省监管平台。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时支付、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且无异议,并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提出注销专用账户申请。
提出注销专用账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注销专用账户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证明;
(三)公示结果报告及施工现场公示图片;
(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注销专用账户的申请予以审核。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同意或不予同意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对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符合注销条件的,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同意注销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注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二章规定开设新的专用账户。
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在不符合注销专用账户条件的情形消失后,可重新按规定申请注销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用账户注销后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专用账户注销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注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使用、注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省监管平台的规划、使用和指导工作。
省监管平台建设和使用,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数据安全工作。
省、市、县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逐步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设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省监管平台。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做好数据对接工作,确保专用账户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上传省监管平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省监管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级要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省监管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执法协作和重大违法行为查处联合办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本行业的专用账户制度,并对下级政府相关行业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用账户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预防和减少违反专用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等,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查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查处。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上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加强省监管平台应用培训,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并督促开户银行按照省监管平台要求做好专用账户数据上传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财政、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专用账户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印发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设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 免开专用账户报告表(参考样本)
2. 免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承诺书(参考样本)
3. 专用账户注销申请书(参考样本)
4.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样本)
5. 同意注销专用账户通知书(参考样本)
6. 不予同意注销专用账户通知书(参考样本)
附件1
免开专用账户报告表
(参考样本)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我单位所承建的 项目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款有关条件,免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向贵单位报告。
(公司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免开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承诺书
(参考样本)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符合免于开设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条件,现作出如下承诺:
1. 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秩序有关规定
2.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
3.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发现工资拖欠情形,一经核实,我单位将立即无条件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公司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专用账户注销申请书
(参考样本)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
则》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的相关规定,现申请注销
我单位在 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公司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样本)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现承诺,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经核实,我单位将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公司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同意注销专用账户通知书
(参考样本)
公司: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专用账户注销申请书》,经审核,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符合专用账户注销的有关条件,现同意你单位专用账户注销申请。
专用账户户名:
专用账户户号:
(部门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同意注销专用账户通知书
(参考样本)
公司: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专用账户注销申请书》,经审核,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不符合专用账户注销的有关条件,存在 情形,现不予同意你单位专用账户注销申请。
(部门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2020年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根治欠薪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和执法依据。我省作为劳动力资源大省,农民工总数占全国总量近1/10,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6年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法〔2016〕1 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 号),2019年,省人社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9号),就有关制度,特别是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明确。2021年7月,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从国家层面为专用账户制度落实落地提供政策依据。
二、起草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初稿共分八章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专用账户开设、注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等内容。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概念、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专用账户的开设,规定了专户开设流程;第三章为人工费用的拨付,规定了人工费用的拨付时间、比例等;第四章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明确了总包代发制度、实名制管理、劳资员配备、工资发放流程等;第五章为专用账户的注销,规定了专户注销的流程;第六章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明确监管预警平台的建设方向;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责任;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