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1〕6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省厅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安置促进就业作用突出,在所在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及管理等工作。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
(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评审当年度在中国信用网和中国裁判网上查询不到相关的信用问题和各类违法行为);
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凡不具备以上三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不得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二)专业条件
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
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企业(单位),每年度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省级示范基地,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加盖单位公章。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附表2)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真实性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二)择优推荐
申报企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度可集中组织初审,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1家申报单位,同时报送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报告和《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均需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严格依据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考评。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
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介绍。
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就业推荐等环节进行考察。
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佐证资料。
4.“议”,专家评审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签字确认。
申报企业(单位)在参与评选过程中,应全力配合专家评审组开展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其他干扰影响专家评审组工作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评选资格。
(四)公示及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公布,并授予“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铭牌。
公示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如接到实名投诉、举报反映有关问题,经查属实后,取消候选企业(单位)省级示范基地资格,同时不再递补新的候选企业(单位)。取消候选资格的申报企业(单位)次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省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省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所在单位须配备专门负责人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基地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制度建设等。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根据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信息。
每年11月底前,省级示范基地需将年度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省级示范基地年度报告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省示范的院校、机构、企业,撤销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凡被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附表1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全称 |
|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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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或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时间 |
| 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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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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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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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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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或开设专业 (截至申报之日) |
| 培训场地面积 (截至申报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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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或毕业人数 (申报期前一年度) |
| 培训合格率 (申报期前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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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或毕业后就业率 (申报期前一年度) |
| 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家庭服务企业个数(截至申报之日) |
|
师资总人数(截至申报之日) |
| 专职教师人数(截至申报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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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截至申报之日) |
| 高等院校高级职称的教师人数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百分比(截至申报之日) |
|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人数 (截至申报之日) |
|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百分比(截至申报之日) |
|
声明: 我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所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人社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
考 评 记 分 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 核 项 目 | 基 本 分 值 | 专家评审 记 分 |
培训能力 (15分) | 1 | 是否有针对培训项目专门的培训设施设备,且数量是否能满足学员需求。 | 0-5分 |
|
2 | 是否使用国家认定的专业教材或由其他权威机构编写的专业教材,或者自行编写的教材是否成为行业的通用教材。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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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培训项目是否为市场急需项目,是否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特色性,是否在本地区发挥品牌效应。 | 0-5分 |
|
师资力量 (20分) | 4 | 师资总人数是否不低于20人。 | 0-5分 |
|
5 | 专职教师人数是否不低于10人。 | 0-5分 |
|
6 | 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是否不低于15%;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是否不低于15%。 | 0-5分 |
|
7 | 高等院校是否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教师是否参加过师资提升学习培训; 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是否达到80%以上。 | 0-5分 |
|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 核 项 目 | 基 本 分 值 | 专家评审 记 分 |
培训效果 (20分) | 8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是否不低于200人;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人数是否不低于1000人次。 | 0-10分 |
|
9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率是否达到98%以上(学信网等查询毕业证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率是否达到95%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查询或专项能力证书、合格证的发放情况)。 | 0-10分 |
|
就业安置 (40分) | 10 | 高等院校家庭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是否达到90%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约情况或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是否达到90%以上(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就业登记或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 0-10分 |
|
11 | 是否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就业安置合作关系(合作协议和学员就业协议等佐证材料)。 | 0-10分 |
|
12 | 是否建设或共建培训实习基地(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 0-10分 |
|
13 | 是否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 0-10分 |
|
社会影响 (5分) | 14 | 是否参加过公益事业、公益活动或慈善活动等。 | 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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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的加1分,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的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 0-3分 |
|
总 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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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校核人: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