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保监分局:
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选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所有市、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是指商业保险机构取得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资格后,在其所有承办区域内的市、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商业保险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由保险监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与定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
山东省民政厅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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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
201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