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提高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降低残疾儿童家庭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和省政府《残疾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4〕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含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白内障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将其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13﹞4号)规定给予救助,有关费用不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康复治疗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根据康复医疗机构的特点,有针对性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协议管理。要加强动态管理考核,并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疗康复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治疗,是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人口质量、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研究相关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残疾人
联合会 |
201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