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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2016-09-14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提高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降低残疾儿童家庭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和省政府《残疾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4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含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白内障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将其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条件的儿童,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134号)规定给予救助,有关费用不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康复治疗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根据康复医疗机构的特点,有针对性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协议管理。要加强动态管理考核,并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医疗康复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治疗,是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人口质量、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研究相关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

联合会

20153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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