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5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3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各市转诊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济南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支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转诊和异地居住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实行两档缴费的市,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低档缴费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55%、45%。异地居住的,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低档缴费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60%、50%;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65%、55%。
居民转诊和异地居住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仍按鲁人社办发〔201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实行一个缴费档次的市,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选择按高档或低档确定转诊及异地居住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
二、职工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
职工转诊及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支付标准,仍按鲁人社办发〔201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