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关于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2016-09-14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2014652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

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际,现就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筹集标准

为缓解目前省级直管单位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超支问题,并为下步适当解决部分重大疾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提供资金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新增的10元筹资统一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调整为70%。

三、完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统一参保人员门诊定点数量,经批准作为本单位内部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统一管理范围,所有参保人员均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综合、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单位内部门诊定点中选择4所医疗机构(不限中医或西医)作为本人门诊定点。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1128

此件主动公开)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