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通过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组织评估、协商签约等环节,实行协议管理。
二、明确定点条件、规则和程序。“两定资格审查”取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开医药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条件、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条件、规则和程序既要体现简政放权要求,避免繁文缛节,也要宽严相济,防止门槛过高或过低,确保条件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三、完善定点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在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当地规定的评估规则,组织开展多方评估,积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要根据评估结果搞好与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将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签订服务协议。要规范协议内容,根据不同医疗机构规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服务特色等,分别明确医保支付范围,体现差异化管理。要对协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强化定点工作的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创新管理方式,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部门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行政科(处)室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分工,搞好工作衔接,加快实施步伐,避免工作断档。积极推进取消定点医药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医药机构预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