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
做好我省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落实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做好我省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市原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按规定予以支付,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通知所列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确定。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项目调整和对应、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部分已放开价格的医疗康复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医疗康复项目支付办法,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市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对应以及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按规定及时支付费用,并在8月30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医疗保险处。
各地要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报告。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民政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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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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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