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特药政府采购
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5〕36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险特药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山东省物价局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5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医疗保险特药政府采购
工作方案
为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通过政府采购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抗肿瘤靶向药和特效药(2015年仅限抗肿瘤靶向药和罕见病特效药,以下简称特药)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一、采购工作原则
坚持临床特效,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原理;坚持以人为本,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坚持量力而行,大病保险资金可承受;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程序和规则;坚持专家评审,保证纳入药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采购工作组织
成立省特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药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人和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党委、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职工医疗保险处、居民医疗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保险服务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特药采购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职工医疗保险处、居民医疗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抽调人员组成。
三、采购工作流程
(一)确定政府采购备选药品
1.药品推荐。组织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部分省、部属医疗机构推荐药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人员监督下,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按规定推荐的药品进行统计汇总,按得票高低排序,得票列前20位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2.确定评审专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人员从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抽取2名药学专家,并根据纳入专家评审范围的药品按主治疾病分类情况,每类抽取5名临床专家。
3.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人员通知专家参加药品评审会。专家综合考虑药品疗效、价格、是否临床治疗必需和发病率等因素,首先按主治疾病分类(组)对备选药品进行第一轮投票,本类(组)药品3种以下(含3种)的取得票最高的1种药品,3种以上的取得票前2位的2种药品;然后,按临床医学分科,每科从所含疾病分类(组)专家中推荐1-2名专家,对第一轮分类(组)投票遴选出的药品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前10位的作为政府采购的备选药品。如果排在第10位的药品出现得票相同的情况,药品日均费用最低者入围。
(二)委托采购
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特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5种纳入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通用名)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具体药品剂型、规格、价格及赠药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5种药品(通用名)中各自综合评价最优药品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费用的基准。
经政府采购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对同一通用名下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凡参加政府采购的,医保将确定具体的支付政策。
(三)签订合同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统一与政府采购确定的药品供应商签定合同,明确价格、培训、服务、结算办法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年。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筹协调各统筹地区落实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药师)等,实行协议管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组织保障
开展特药政府采购工作是完善大病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特药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特药责任医师管理,指导做好诊断、用药等医疗服务工作;省物价局负责监测特药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及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特药质量和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