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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3-01
有效性:有效
标题:我厅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
我厅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
2019-03-01 字体

我厅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加强完善对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环节的管理,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能力鉴定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场管理办法》)。

一、 主要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

(三)《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二、 必要性和可行性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工伤保险基金能否发挥保障工伤职工的作用。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对鉴定现场规范化管理,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

近年来,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逐步加强了对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环节的管理,特别是《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两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组织工作更加规范统一,为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现该试行文件即将到期,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现场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现场鉴定场地的管理。规定鉴定场地应当设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区域,包含身份核验区、等候区、检查室等功能区和功能室,并张贴醒目功能标识牌、路径指示牌。

(二)规范现场鉴定的设施和人员。规定鉴定现场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配备身份核验设备、摄录像设备、观片灯、听诊器、叩诊锤、角度尺、瞳孔笔等常用工具;配套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打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具备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

(三)规范现场鉴定的组织流程。对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前期准备、鉴定通知、身份核验、查体组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鉴定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四)规范现场鉴定信息化建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探索建立现场鉴定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借助信息化鉴定工具完成现场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逐步实现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的全程信息化。实现鉴定区域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五)规范现场鉴定的管理监督。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现场应当遵守的工作规范;列举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现场鉴定中不得出现的5种行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代表在现场鉴定中不得出现的6种行为,并对出现相应行为后的管理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


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64/201906/b249ce42-3e4b-4ef0-a952-d8a37500fb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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