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51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面向全国基层检察院和派出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面向全体在编在职检察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全国共表彰模范检察院38个、模范检察官(检察干部)59名。分配给我省2个模范检察院、3名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等额推荐名额,同时可分别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作为差额备选。各市可各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候选对象,铁检分院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候选对象,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条件。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行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班子和队伍团结协作,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近五年来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时间检验,堪称楷模。近五年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恪守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一线埋头苦干、成绩突出,办理的案(事)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斗争、奋力拼搏,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司法为民,紧密结合执法司法办案,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各项党纪检规,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专职从事5年以上检察工作且无违纪违法行为。一贯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拟推荐对象由所在检察院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对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检察人员不参评,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检察人员,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7月14日前将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不超过500字的简要事迹、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初审推荐表(见附件3、4)、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上述纸质版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附电子光盘。
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检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省检察院联系人:唐琳
联系电话:0531—51796187
邮箱(检察专线网):tanglin@sd.pro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3.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