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评选推荐全国
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调查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83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及其内设机构。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工作者60名。表彰采取差额推荐的方式,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5个(其中统计局3个、调查队2个)、先进工作者3名(其中统计局2名、调查队1名)。各市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可按照评选条件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系“国之大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纪律严明、风清气正,2017年以来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完善统计体制、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调查工作5年(含)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现代化改革,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要重点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不推荐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名额不再递补,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7月25日前将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拟推荐对象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时不报视为放弃。上述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用A4纸打印,附电子版光盘。
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 系 人:曲晓东,王志鹏
联系电话:0531-51751998,51751640
传 真:0531-51752017,51751603
电子邮箱:stjjrsc@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四路158号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统计局 | 国家统计局 山东调查总队 |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