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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2022-07-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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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评选推荐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9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3.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

以往获得过“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在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除外。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350名、劳动模范450名。表彰采取差额推荐的方式,分配给我省的差额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13个、先进工作者25名、劳动模范33名。具体推荐名额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2018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领导班子理想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勤政务实,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3.在“一带一路”、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注重科技创新,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的。

5.突出为民服务,注重开拓创新,优化工作机制,社会满意度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

6.坚持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和精神文明创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优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觉悟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廉洁自律。连续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5年(含)以上,2018年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一带一路”、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重大灾(疫)情、重大事故中,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受到党员、群众的广泛赞誉的。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级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认真审核把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报送情况,坚持优中选优,择优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企业负责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尤其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不推荐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各市主管部门不推荐本单位班子成员或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负责人)的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各市主管部门不推荐企业负责人。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名额不再递补,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715日前将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拟推荐对象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时不报视为放弃。上述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用A4纸打印,附电子版光盘。

待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通知相关单位填报正式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7月11日前报送评选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3)。

联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人:张保震

联系电话:0531-51765106、51765100(传真)

电子邮箱:zhangbaozhen@shandong.cn

联系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人事处1514房间

邮政编码:250001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3.评选推荐工作联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8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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