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局、委、商业联合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评选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92号),拟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在职职工。
3.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商务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物流、黄金、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的集体和个人不在参评推荐范围;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五年来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全国拟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实行差额评选推荐,分配给我省12个先进集体、12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
请各市择优推荐1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1名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作为候选对象。省直有关单位可推荐1-2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1-2名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作为候选对象。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推荐情况,坚持好中选优,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大力推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建设,在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关注民生,在服务百姓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素质良好;持续经营五年(含五年)以上,且近五年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现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同时在下列各项中有一项成绩显著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商贸流通服务业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企业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素质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勤勉尽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多年一贯表现优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热爱商贸流通服务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业时间不少于五年(含五年)。同时在下列各项中有一项成绩突出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廉洁自律,无私奉献,扎根基层,坚守一线,为满足不断变化、不断提升的消费需求作出突出贡献;
2.在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节能减排,绿色流通中作出突出成绩;
5.在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6.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并作出重大贡献;
7.在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8.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二)严格评选条件,突出工作业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杜绝带“病”推荐。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商贸流通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要结合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深入挖掘典型代表。
(三)重点面向基层,突出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全国评选通知要求先进集体评选比例:门店、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线职工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超过10%。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5%,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评选对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拟推荐的处级干部人选要提前与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费和变相收费。推荐对象须统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的,还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市、各单位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拟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2),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初审材料分为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两部分。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初审结束后,统一将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企业征求意见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发送到各单位,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和完成各业务部门盖章程序。
四、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会联合成立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会,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或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商会秘书处
联 系 人:孙欣欣 赵文靖 赵萍
联系电话:0531-66690038 66690050
电子邮箱:sdssh2015@163.com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号楼
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1.山东省评选推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会
2019年8月21日
附件.doc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