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 热点问题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吗?
2018-06-15 字体

姜先生是公司员工,双方于2016年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设立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明确其工资收入由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并且约定以姜先生的基础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工作两个月后,姜先生发现公司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询问,公司答复说在试用期内暂不办理缴费手续。今年年初,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再续签,姜先生提出其试用期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试用期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符,咨询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吗?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各自应缴的费用。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单位也必须按规定缴费。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所以,姜先生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