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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2017-07-18 字体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一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再由户籍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凭证。

3.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缴费补贴等。

4.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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