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报审是一个怎样的流程?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于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未报送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