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1〉按时出庭的义务
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对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仲裁委决定开庭的,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书面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后,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缺席裁决。
〈2〉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3〉提供证据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没有证据,仲裁将无法认定事实,并无法支持您的主张。书证应提供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外文证据必须有中文译文。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按以下规范要求提交证据:
① 当事人提交证据要编写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页码,相应证据要与证据目录顺序排列一致;
② 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原件,并制作相应的复印件一式两份,要求复印件字迹清晰,并按A4复印纸大小剪裁并装订成册;
③ 当事人应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提交人的签字;
④ 传真件要提交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复印件(年检情况)。提供的外文书证,应向仲裁庭提供翻译公司的中文译文,另一方对译文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翻译,重新翻译的部门由仲裁委决定,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未按上述条款提交证据,则仲裁庭有权要求重新提供证据。
〈4〉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6〉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