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定假日有哪些?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按照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其他节日、纪念日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