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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哪些情形下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5-04-01 字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 2008 1 1 开始执行,根据文件第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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