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6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8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高后不超过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5)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5元和60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15元和15元。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鲁劳社[2007]48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