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该《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营业收入、个人持下岗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为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所发的上述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解答来源: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