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它的筹集和管理使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目的是在省、自治区所属统筹地区因经济发展差异、就业压力不同、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失业问题严重,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充,帮助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失业保险调剂金按一定比例从统筹地区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中筹集。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确定。在确定比例时,应全面掌握各统筹地区的基金状况,并对其支出趋势进行科学预测,以既能满足实际需要又不发生过多积累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筹集比例。之所以规定以应征收失业保险费为基数,不以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是为了避免个别地方为少交调剂金而放松征缴工作,防止鞭打快牛的现象。
《条例》中对省、自治区建立调剂金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而非法定条款,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一些地方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或不准备建立调剂金,统一规定建立调剂金难以落实,因此,没有要求省、自治区必须建立调剂金。
由于省级调剂金规模一般不大,通常不可能大量、集中地投向某一地区,因此,在使用调剂金的同时,统筹地区财政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有许多地方规定对统筹地区资金不足部分采取由调剂金和地方财政分别补贴一定比例的办法解决,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效果较好。特别要注意的是,按照《条例》规定,调剂金只能用于统筹地区基金发生困难时的补充,不能用于其他。
解答来源: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