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 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第一条保障线是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基础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第三条保障线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中心服务体系,发挥中心服务职能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部门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同本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向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3、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拓宽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再就业渠道。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岗位的基本增长点,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国家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扶持和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4、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一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为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奠定基础。对于下岗职工,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国家规定从1998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 视、广播、报纸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6、调控劳动力供给,为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普遍实行劳动力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一方面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另一方面缓解、减轻城镇就业与再就业的压力。
解答来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中宣发[19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