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
二、政策背景:
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是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关键环节,也是稳就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9年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强化失业人员常态化管理服务。
三、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2020年2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要求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
四、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工作,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强化失业人员常态化管理服务。
五、主要5项创新点:
本着明晰概念、规范流程、丰富手段、细化措施的原则,针对我省城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制定了5项特色服务制度。一是全员登记制度。实行“全程网办”服务,启用人社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二是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信息、数据三方面的动态管理,确保登记失业信息的真实性,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分级分类制度。本着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的原则,面向普通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分级服务,面向不同服务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四是定期联系制度。通过日常联系、月度跟踪、即时响应等方式,开展“12333”式服务,即:1年内至少开展2次政策对接、提供3次职业指导、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3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及时落实到位。五是信用承诺制度,通过提供信用承诺服务、开展信用承诺公示、强化信用承诺监管,在方便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的同时,保证各类就业资金安全使用。
六、核心内容: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七、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八、登记渠道和所需材料
(一)线上渠道:
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
2.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政务服务网开设的失业登记服务入口;
3.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开设的失业登记服务入口及各市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
(二)线下渠道
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
2.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
三、其他渠道
1.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残疾劳动者等其他特定群体的失业登记工作,可由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失业登记服务机构办理。
九、申报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老王内地通行证)。
2. 在常住地登记的费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 《失业登记表》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