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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0-05-07 字体

 一、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二、出台目的:进一步理顺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三、核心内容:从提升站位明确方向、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政策释放红利、统一平台优化服务、鼓励创新主动作为、强化保障加强监督等6个方面提出13条细则举措。

四、决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山东省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鲁编办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行电子报到证简化就业报到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7)。

五、涉及群体

流动人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六、主要政策点

(一)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二)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政策,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三)畅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死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借阅人事档案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借档函,档案使用完毕按规定密封完好后归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四)统一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和网上办事平台。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启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统一经办平台,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历史数据迁移。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服务事项同步实行网上办理,统一纳入山东政务服务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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