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重点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4-15 字体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重点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1号)

二、核心内容

1.疫情期间,对招用符合条件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3.临时增设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卡点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适当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劳动力从事疫情期间的临时岗位。

4.2020年3月下旬至6月底,集中实施线上培训行动,对参加线上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技能扶贫、社保扶贫、人才扶贫和劳务协作政策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三、享受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未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相关企业。

3.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单位。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2.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执行。

4.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1号)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重点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1号)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