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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7-07 字体

 

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出台此细则。

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

(三)标准和期限。各统筹地区自行拟定标准,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四)其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根据申领时间、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发放期限不同,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三)标准和期限。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其他。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经办机构应按本地规定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五、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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