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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政策解读
2020-09-26 字体

一、政策背景

(一)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 号),对党校(行政学院)目标定位、工作原则、基本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新的具体要求。职称作为引导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先导性、方向性和根本性作用,因此,有必要根据党校发展要求,制定更加符合党校工作实际的标准条件。

(二)动态调整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要求,坚持破除“四唯”倾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实施更加符合行业特点和岗位实际的综合性评价。因此,有必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发展要求修订标准条件。

(三)原有标准条件面临到期。2018年8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党校联合制定《山东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1日。在《标准条件》有效期即将结束时,有必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标准和新方向修订评价标准,为各级党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为符合实际的标尺。

二、决策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办学治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全面把握中央和省委对党校工作的要求、对党校教师队伍的要求;深入研究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别是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精准把握职称工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三、出台目的

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职称评价标尺,构建更加符合党校工作实际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的评价标准,坚决破除“四唯”倾向,推动实施分层、分类的综合性评价,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党校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发展。

四、重要举措

文件共分五章十九条。分别从总则、基本条件、评价标准、破格评价评审条件以及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层级、系列名称,评价评审的原则、重点及重要参考依据,本《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以及实行自主评价的单位评价时的业绩导向、自主权等方面。

(二)基本条件。明确了基本政治条件、党校教师特质以及聘任以来年度考核结果要求和继续教育要求。

(三)评价评审条件。主要分为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在学历资历条件中,对教授(正高级讲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助理讲师)4个层级分别明确了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相应条件。在能力业绩条件中,注重工作实绩,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区分县级党校与省市级党校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教授、正高级讲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和助教(助理讲师)业绩条件规定。

(四)破格评价评审条件。明确了破格评价评审的基本条件,对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的,分层级做了具体规定。

(五)附则。明确指出在计算任职年限、考核业绩条件时同职务层次同等对待。对“咨政成果”的呈报方式及认定范围进行说明,明确了其他形式的重要咨政成果的认定、参照执行本标准条件单位等;界定了交办项目或推广成果的依据,条件中规定数量、等级的限制范围;对“本专业”、核心期刊等做了详细的解释。

 

附件: 《山东省党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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