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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6-30 字体

一、政策背景

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决策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0〕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电〔2020〕16号)

三、出台目的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引领企业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做出新贡献,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四、重要举措

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设立特级技师岗位,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参评特级技师人员,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附件: 《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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