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公开>> 政策解读
《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4-05 字体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二、政策背景:

就业困难人员是稳就业的重点,也是难点,党中央、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高度重视。2019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出台目的:

2019年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2019年12月25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特别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千方百计稳就业。

、决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五、核心内容:

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岗位。对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主要有四项政策创新:一是扩展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年龄上限,即由原来的“法定退休年龄”扩展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二是明确了安置对象必须接受就业服务的限制条件,在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记载的公共就业服务三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三是提出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安置办法,对此类人员中未在公益性岗位安置过的失业登记人员,可参照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四是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支付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八、安置人员类别: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适龄”“大龄”参照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划定。其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是指16周岁(含)以上,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

(三)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九、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所需材料由各市自行确定。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