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认定培育奖励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支持引导省级示范综合体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寻标对标、高点定位,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高地。支持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集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服务资源,指导落实就业创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类等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大赛、创业典型人物评选、人才项目评选。持省级示范综合体承办省级以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集聚高层次人才、高端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典型经验。
三、享受对象
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综合体举办主体自我评估,符合认定标准、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能够达到培育标准的,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二)审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方式组织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择优确定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
(四)公示。对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省级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名单。
(六)编制规划。公布名单6个月内,省级示范综合体举办主体在原有《建设发展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综合体《三年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年度发展目标,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举办主体为省直部门(单位)或中央驻鲁单位的,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培育期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初对省级示范综合体上一年发展绩效进行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取消其省级示范综合体称号,收回奖补资金。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