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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8-11-17 字体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一)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付办法。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被鉴定者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到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人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二)规范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的列支渠道。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列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一般公共预算“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科目。

(三)细化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范围及限额标准。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范围鉴定专家劳务费、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用、鉴定工具购置费、鉴定资料印刷费、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等,规定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水平,并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限额标准。

三、享受人群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程序: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办程序进行办理。

(二)申材料: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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