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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2020-01-01 字体

 

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规范完善全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形成按时足额缴费的正向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参保单位历史欠费,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三、享受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政策法规,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保法》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时足额险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依规加收滞纳金。

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要求各市尽快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不符合缓缴条件,且短期内缴费困难的,可按人社部20号令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明确延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社保待遇。对于缓缴、延缴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的职工,可个案补缴。

二)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职工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对于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本着尊重历史、还原历史的原则,计算补缴基数时,依据本人欠费时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既不因补缴增加职工负担,也不因补缴影响职工权益;对于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地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通知》同时明确:补缴完成后,补缴产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才能开始计息。

同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处理历史欠费问题。对于有一定缴费能力但无力清欠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养老保险费,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对于欠缴的滞纳金,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限期清偿。对于产生欠费后破产的企业,在按规定补足职工个人账户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无法清偿的部分,按程序办理核销,以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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