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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8-12-30 字体

 

 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对象

我省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核心内容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按照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实施意见》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要求。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等提出要求。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也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国有企业自主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

 

 

   


  附件:3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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