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7-30 字体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会计(初、中级)、护理学初级(士)、通信(初、中级)三类证书的发证部门进行了调整,由以前省人社部门发放,变更为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发放。

三、享受对象

(一)自2020年度起,通过考试取得的会计(初、中级)、护理学初级(士)、通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发放;2019年及以前年度,通过考试取得的以上三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

(二)自2020年8月1日起,会计(初、中级)、护理学初级(士)、通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发、更换等管理工作,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办理。

(三)根据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省人社厅将逐年销毁到期未领取的此三类证书,至2024年全部销毁完毕。证书销毁后,考生可以申请补发,分别由变更后的证书发放机构按证书补发流程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