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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策解读
2018-11-01 字体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

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核心内容:《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四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六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享受人群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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