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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政策解读
2019-05-18 字体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联合约谈工作机制,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对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享受人群

妇女

四、保障措施

1、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对所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及时处理女性求职者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发生。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全面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工会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性别歧视举报投诉,建立联合约谈工作机制,通过函询、对话、谈话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被约谈单位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诉讼,通过判决使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的作用,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便民联络点,放宽困难妇女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援助和心理疏导干预。

4、促进妇女更高质量就业。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推进巾帼创业创新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促进妇女多渠道就业创业。落实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孵化、融资支持等服务,促进实现更充分就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给予劳动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力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妇女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减轻后顾之忧。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工作,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要发挥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联合约谈、执法监督、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促进妇女公平就业的工作合力。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妇女就业,帮助妇女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加强妇女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密切关注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舆情,坚持及早介入、了解情况、化解纠纷、主动发声,对本地区就业性别歧视重大舆情,要及时报送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

 

附件:4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落实人社部发〔2019〕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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