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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2019-12-26 字体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有关要求,明确我省转移接续相关问题

三、享受人群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求的人员。

四、政策要点

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对于省内跨市的转移接续相关问题,提出:

(一)关于当年个人账户计息办法。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年记入额使用的记账利率,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二)关于法律文书的形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各级经办机构应按职责严格审核相关文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信息。

(三)关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清退。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复领取的养老待遇应按《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补充通知》对跨省转移接续有关规定。

二、关于当年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有关精神,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年记入额使用的记账利率,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退休、转出统筹范围及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办理了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业务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利息不再调整。

三、关于法律文书的形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各级经办机构应按职责严格审核相关文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信息。其中,《补充通知》第五条提及的“相关文书”,系指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四、关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清退。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复领取的养老待遇应按《补充通知》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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